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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罗勤与随州三环商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勤,随州三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444号原告罗勤(又名罗琴),女,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随州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关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辩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系原告罗勤丈夫。委托代理人陈玉娟(代理权限:同上),随州市炎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随州三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文俊(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新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州市曾都区淅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勤诉被告随州三环商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勤撤回对被告随州三环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罗勤负担。审 判 长  陈红艳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吴元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谢守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