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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胡亚伟与刘永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亚伟,刘永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胡亚��。被执行人刘永立(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曲民初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永立(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永立(利)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永立(利)的存款355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柴丽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贾绍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