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胡亚伟与刘永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亚伟,刘永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胡亚��。被执行人刘永立(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曲民初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永立(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永立(利)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永立(利)的存款355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柴丽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贾绍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