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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文与广西名流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现住柳州市高新一路15号科技一条街2110-1号、黎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广西名流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现住柳州市高新一路15号科技一条街2110-1号,黎机,朱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883号申请执行人:刘文,19*年*月*日生,联系电话:138*。被执行人:广西名流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现住柳州市高新一路15号科技一条街2110-1号,联系电话:156*。被执行人:黎机,19*年*月*日生,联系电话:156*。被执行人:朱迪,19*年*月*日生,联系电话:138*。本院在执行刘文申请执行广西名流汽车商贸有限公司、黎机、朱迪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广西名流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但无存款,另外还查封了被执行人黎机名下的汽车二台,但无法拍卖。其它无财产可供执行,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二)字第3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国存审判员  卢春发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水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