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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原告朱志化诉被告苏军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化,苏军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625号原告朱志化,男,1983年5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杜集镇牛桥村。委托代理人杨彦萍,女,1970年3月24日生,汉族,干部,大专文化,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东方办事处珠州路八胡同14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XX,河南长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苏军诗,男,1965年4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睢县城关镇文化西路***号附**号。原告朱志化诉被告苏军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志化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根生审 判 员  卢卫涛人民陪审员  杨 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