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嘉善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洪道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道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236号原告:嘉善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复泉。委托代理人:王强、唐为群。被告:洪道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洪道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善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玲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钱 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