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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高升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高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左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高升,别名高升,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19日被左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4年12月12日被抓获,同年12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左云县看守所。左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公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高升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左云县��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广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高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5日晚20时许,被告人刘高升伙同赵灵平(已判刑)骑摩托车寻找作案目标,当行驶到左云县木代村小区北侧土坡处,看见被害人霍某某领着其弟弟过来,被告人刘高升骑摩托车在马路上等着,赵灵平下了摩托车尾随其后,走到半坡时便掐住被害人霍某某的脖子,并掏出刀子进行威胁,抢得现金人民币50元。后乘坐被告人刘高升所骑摩托车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赵灵平被抓获,被告人刘高升外逃。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刘高升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高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霍某某的报案材料、询问笔录、同案犯赵灵平的供述、同案犯赵灵平指认作案现场、作案工具、所抢现金材料及照片、同案犯赵灵平辨认被告人刘高升材料及���片、被告人刘高升供述、被告人刘高升辨认作案现场材料及照片、左云县人民法院(2013)左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高升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高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同时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刘高升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高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高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仝 飞审 判 员  赵振华人民陪审员  白云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任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