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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商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学刚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400号原告刘学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吴泰闸路107号。负责人游春迁,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燕(特别授权),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刚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学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学刚负担审判员  李建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秀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