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武汉联智纵达贸易有限公司与丁祥、曹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联智纵达贸易有限公司,丁祥,曹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26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联智纵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法定代表人裴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丁祥。被执行人曹琳。申请执行人武汉联智纵达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9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向武汉联智纵达贸易有限公司支付3,228,266.16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34,683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祥、曹琳的银行存款3,262,949.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余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