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加友与邱加友、王彩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加友,王彩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730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军。委托代理人:郑建。被告:邱加友。被告:王彩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加友、王彩霞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元,依法减半收取590元,保全费720元,共计人民币1310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姗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伟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