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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杨凤莲与朱启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凤莲,朱启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27-1号申请人:杨凤莲。被申请人:朱启田。申请人杨凤莲因被申请人朱启田的财产随时即有转移的可能,于2015年4月2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启田所有的鲁C×××××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朱启田所有的鲁C×××××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玉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