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执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马伟胜申请执行陈国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伟胜,陈国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牟执字第154-3号申请执行人马伟胜,男,1970年10月20日生,回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陈国美,女,1971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2013)牟民初字第2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陈国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马伟胜借款29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62.50元。但被执行人陈国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伟胜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国美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国美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谦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铭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