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2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吴坤与周林、陈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坤,周林,陈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2141-1号原告:吴坤,男,汉族。被告:周林,女,汉族。被告:陈良,男,汉族。本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5)埇民一初字第021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原告提供王萍所有的坐落于宿州市西昌南路现代嘉苑7号1101室住宅(房地权宿字第XX号)的担保房产予以查封。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提供担保的王萍所有的坐落于宿州市西昌南路现代嘉苑7号1101室住宅(房地权宿字第XX号)的查封,同时要求提供营龙所有的皖L×××××号轿车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王萍所有的坐落于宿州市西昌南路现代嘉苑7号1101室(房地权宿字第XX号)担保房产的查封。二、对担保人营龙所有的皖L×××××号车辆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但不准买卖、抵押、赠与、转让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继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议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