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富顺实业与伟力升玩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富顺实业有限公司,伟力升玩具(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427号原告深圳市富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组织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张远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韦安,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鹿晨,广东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伟力升玩具(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X。法定代表人杜旭群。原告深圳市富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伟力升玩具(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韦安、鹿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一直有交易往来,双方通过传真签署《购货合同》并已形成送货、月结付款的交易习惯。自2014年7月25日至2014年11月4日,原、被告先后签署5份《购货合同》,原告依约分批送货给被告,合计货款金额为人民币(下同)327910元。但是被告在收到货物后并未依约月结付款,其中的未付款项还包括了原告已经向被告开具了三次增值税发票合计218700元(分别为2014年8月28日两次、9月13日一次)。现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27910元及相应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传真方式签订买卖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PVC胶粒。原告依据合同,向被告送货,被告相关人员签名并盖章确认。双方在购货合同及送货单中均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原告主张付款时间为交货之日起一个月内。根据五份《购货合同》及送货单统计,被告欠原告2014年7月份、8月份货款218700元、2014年9月份货款72030元、2014年10月份货款31460元、2014年11月份货款5720元、上述货款共计327910元。最后一次送货时间为2014年11月6日,原告主张全部货款的利息起算时间为2014年12月6日。上述事实,由送货单、购货合同、增值税发票、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货款。被告盖章确认的购货合同以及送货单显示,被告应付原告货款327910元。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2014年1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的抗辩权利,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伟力升玩具(深圳)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富顺实业有限公司货款327910元;二、被告伟力升玩具(深圳)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富顺实业有限公司上述货款的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如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16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伟力升玩具(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卢 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廖文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