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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一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郭辉与魏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辉,魏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一初字第00046号原告郭辉,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魏凯,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原告郭辉与被告魏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2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辉负担。审判员  樊梅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郜奇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