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一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郭辉与魏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辉,魏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一初字第00046号原告郭辉,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魏凯,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原告郭辉与被告魏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2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辉负担。审判员 樊梅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郜奇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