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博法执字第2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黄伟明与苏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明,苏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267-2号申请执行人黄伟明,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0218。法定代理人黄任贵,男,××年××月××日出生,住博罗县。法定代理人李玉梅,女,××年××月××日出生,住博罗县。被执行人苏鹏,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7015。申请执行人黄伟明与被执行人苏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的(2014)惠博法民三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2014)惠中法民四终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2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945943.14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并负担本案受理费25000元、执行费11959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苏鹏所有的粤L×××××号雷克萨斯J小型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JTHBJ×××××;发动机型号:2GRA)。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置。否则,法律后果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春华审 判 员  肖志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