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雷波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文某诉被告刘国才、肖池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雷波民初字第354号原告文某,女,汉族,生于2009年10月27日,四川省雷波县人。法定代理人谢帮莲,女,汉族,生于1979年10月1日,四川省雷波县人。被告刘国才,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30日,四川省雷波县人。被告肖池润,女,汉族,生于1966年4月15日,四川省雷波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诉被告刘国才、肖池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某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应减半收取100.0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徐新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 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