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杨桂生与佛山市顺德区蓝齐尔彩印有限公司、廖池标、廖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生,佛山市顺德区蓝齐尔彩印有限公司,廖池标,廖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13号原告杨桂生。委托代理人梁少珊,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伟琪,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蓝齐尔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港集约工业区14-3-2号地块。法定代表人廖池标。被告廖池标。被告廖韫华。原告杨桂生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蓝齐尔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齐尔公司)、廖池标、廖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胡柔燕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杜程蕾、人民陪审员兰良永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桂生的委托代理人梁少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齐尔公司、廖池标、廖韫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26日,三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三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4月26日至2014年5月25日,借款利息为月利息3%。原告依约将借款1000000元存入被告廖池标的账户中,由三被告出具《借款借据》给原告。但三被告自始没有支付过利息及本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24万元(从2014年4月26日起按月利率3%的标准计算至2014年12月26日为24万元,其后顺延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蓝齐尔公司、廖池标、廖韫华无答辩。原告杨桂生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被告廖池标、被告廖韫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被告蓝齐尔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原件各1份,证明2014年4月26日三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利息、付款方式等。3.转账电子交易回单复印件1份、证明原件1份,证明原告出借给被告的1000000元是委托广东顺德顺投银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账给被告廖池标。被告蓝齐尔公司、廖池标、廖韫华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被告蓝齐尔公司、廖池标、廖韫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本院对原告杨桂生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2、3,经审查,该三组证据的内容能相互吻合,本院对该三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纳。综合以上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4年4月26日,三被告向原告杨桂生借款1000000元,三被告与原告共同签署《借款合同》,确认:借款金额为1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4月26日至2014年5月25日,月利率为3%。案外人广东顺德顺投银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原告杨桂生于2014年4月26日向被告廖池标转账1000000元。同日,三被告在《借款借据》签名或盖章确认已收到原告杨桂生的借款1000000元,并承诺于2014年5月25日向原告杨桂生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杨桂生与三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杨桂生依约出借1000000元给三被告,三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归还款项,故原告杨桂生诉请三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借款合同》中约定月利率为3%,该约定已经超过法律的规定,故依法将利率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原告杨桂生诉请利息从2014年4月26日开始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蓝齐尔彩印有限公司、廖池标、廖韫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桂生支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4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桂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960元(原告杨桂生已预交),由原告杨桂生负担3089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蓝齐尔彩印有限公司、廖池标、廖韫华负担12871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桂生支付受理费12871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杨桂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蓝齐尔彩印有限公司、廖池标、廖韫华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柔燕代理审判员 杜程蕾人民陪审员 兰良永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廖秀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