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175号原告王某甲,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府前东路***号。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征收)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刁新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