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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175号原告王某甲,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府前东路***号。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征收)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刁新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