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椒北民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小顺与椒江区章安街道花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顺,椒江区章安街道花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椒北民初字第00075号原告:李小顺。委托代理人:江君荣。被告:椒江区章安街道花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正米。原告李小顺与被告椒江区章安街道花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由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顺及其委托代理人江君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椒江区章安街道花园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顺起诉称: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椒江区章安街道花园村村民委员会为对湖边自然村河道等进行改造,要求原告进行挖土施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了作业。第一批于2010年2月1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6000元,当时被告法定代表人方道法出具欠条一份,并由经手人朱正金、何广法进行签字确认。此后原告继续施工,并于2011年1月31日结算,被告欠原告13700元。并由当时的被告法定代表人方道法在领款凭证上作了审批。被告先后两次共欠原告工程款19700元,至今未予履行。原告李小顺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出示并宣读了欠条原件1份、领款凭证原件1份、挖机工作时间记录表存根9份。被告椒江区章安街道花园村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书面证据。根据上述证据,结合原告当庭陈述,本院确认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李小顺与被告椒江区章安街道花园村村民委员会之间形成的口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椒江区章安街道花园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椒江区章安街道花园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小顺工程款19700元并赔偿损失(自2015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椒江区章安街道花园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92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如法律文书生效后,对于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如逾期不办理退费手续的,视为原告同意垫付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该诉讼费由本院向被告执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陈由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叶 臻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