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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徐溪保与湖北省团风县国家税务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溪保,湖北省团风县国家税务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徐溪保,曾用名徐大宝,男委托代理人汪林,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湖北省团风县国家税务局。法定代表人程高峰,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小平,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溪保诉被告湖北省团风县国家税务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溪保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省团风县国家税务局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溪保撤回对被告湖北省团风县国家税务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后为650元,由原告徐溪保承担。审判员  何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罗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