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康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543号原告康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和好,故申请撤诉,并于2015年4月2日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审判员 冯国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辛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