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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康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543号原告康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和好,故申请撤诉,并于2015年4月2日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审判员  冯国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辛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