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彭久辉与魏才伦民间借贷纠纷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彭久辉,男,出生于1943年10月15日,汉族,居民,住洪雅县余坪镇向寺村1组,身份证号码:51112719431015211X。被执行人魏才伦,男,出生于1971年8月28日,汉族,农民,住洪雅县余坪镇远景村3组,身份证号码:511127197108282432。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3)洪民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久辉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彭久辉与被执行人魏才伦达成了在2015年正月之前付款的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3)洪民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凌福刚人民陪审员 邹正元人民陪审员 李玉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