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茶法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雷志兰等人与茶陵县马江镇长远村笤箕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文红,雷艳勤,雷淑平,周秋,雷甲某,雷志兰,雷乙某,雷丙某,雷平芳,毛某某,雷智琴,雷小芳,雷淑芳,雷会勤,雷小红,沈保好,雷斌,茶陵县马江镇长远村笤箕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茶法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雷文红,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申请执行人雷艳勤,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申请执行人雷淑平,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申请执行人周秋女,女,汉族,文盲,农民。申请执行人雷甲某,男,汉族,在校学生。申请执行人雷志兰,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申请执行人雷乙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雷丙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雷平芳,女,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申请执行人毛某某,男,汉族,学龄前儿童。申请执行人雷智琴,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申请执行人雷小芳,女,汉族,农民,中专文化。申请执行人雷淑芳,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雷会勤,女,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申请执行人雷小红,女,汉族,小学文化。申请执行人沈保好,男,汉族,小学文化。申请执行人雷斌,男,汉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茶陵县马江镇长远村笤箕村民小组(又称第十二村民小组)。负责人雷苟谷,该村民小组组长。雷泽凯,男,汉族,湖南省茶陵县马江镇长远村笤箕村民小组人,系该村民小组出纳。申请执行人雷志兰等人与被执行人茶陵县马江镇长远村笤箕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系列案件,经本院审结,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上述案件的被执行人同为茶陵县马江镇长远村笤箕村民小组,故将上述案件合并执行。该系列案件中所涉及的征地补偿款已由茶陵县马江镇财政所支付给茶陵县马江镇长远村民委员会,然后从茶陵县马江镇长远村民委员会帐户转账至茶陵县马江镇长远村笤箕村民小组出纳雷泽凯帐户上,因此,本案执行标的款应从该帐户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茶陵县马江镇长远村笤箕村民小组出纳雷泽凯存款壹拾肆万肆仟贰佰玖拾捌元整(¥144298.00)至茶陵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帐户内。二、解除对茶陵县马江镇长远村笤箕村民小组出纳雷泽凯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胜文审判员 谭玉云审判员 王志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尹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