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连储梅、赵明庆与王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储梅,赵明庆,王进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305号原告连储梅,教师。原告赵明庆,教师。被告王进,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储梅、赵明庆诉被告王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储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原告赵明庆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连储梅的起诉按撤诉处理。二、准许原告赵明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连储梅、赵明庆负担。审判员  李立常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