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游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蒲鑫诉被告唐科贵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鑫,唐科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674号原告蒲鑫,男,汉族,绵阳市涪城区人。被告唐科贵,男,汉族,绵阳市游仙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蒲鑫诉被告唐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蒲鑫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鑫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蒲鑫撤回诉讼。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蒲鑫承担。审判员 奉 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魏玉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