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执字第0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符云霞与叶华、何邦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云霞,何邦华,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执字第00020-2号申请执行人:符云霞,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何邦华,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叶华,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民二初字第005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1日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叶华的银行存款2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钱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