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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执字第002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任启宇与赵玉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启宇,赵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279-3号(2015)濉执字第00280-3号申请执行人:任启宇,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赵玉芳,女,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濉民一初字第007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玉芳的存款12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成城审判员  龚明华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 灿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