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民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汪某某、杨某某、四川顺华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汪祖俊,杨友长,四川顺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陈建,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黄文渠,四川千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汪祖俊,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被告杨友长,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四川顺华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彭寿街滨湖花园一期C栋1-302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存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诉被告汪祖俊、被告杨友长、被告四川顺华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祖俊、被告杨友长、被告四川顺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撤回对被告汪祖俊、被告杨友长、被告四川顺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9元,由原告陈建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董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