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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商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济宁金泰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某甲、陈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张某甲,陈某,张某乙,吴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531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被告张某甲。被告陈某。被告张某乙。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张某甲、陈某、张某乙、吴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所有垫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迎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亚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