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民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任秀兰、汤真与秦胜杰、宿州市长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秀兰,汤真,秦胜杰,宿州市长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459号原告:任秀兰,女,1948年12月10日生,汉族。原告:汤真,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任秀兰之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马洪申,安徽安友律师事务所律。被告:秦胜杰,1976年3月10日生,汉族。被告:宿州市长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巩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雪冰,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秀兰、汤真与被告秦胜杰、宿州市长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秀兰、汤真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秦胜杰、宿州市长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秀兰、汤真撤回对秦胜杰、宿州市长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蒋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韩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