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四川华茂灏鑫投资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分公司与宜宾市图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人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华茂灏鑫投资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17号起诉人四川华茂灏鑫投资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分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古街C6-1-8。负责人俞培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正全,该公司员工。本院收到起诉人四川华茂灏鑫投资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分公司诉宜宾市图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弟勇、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诉状,起诉人四川华茂灏鑫投资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分公司诉称,被起诉人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归还投资款项及给付起诉人可得收益。诉请:判令三被起诉人连带清偿起诉人投资款本金29930000元及可得投资收益14000391元,共计43997374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因该案涉及刑事案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华茂灏鑫投资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章建代理审判员  张力骁代理审判员  税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