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黄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2015民一初69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698号原告:黄某,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委托代理人:李涛,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松滋市。原告黄某诉被告苏某离婚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吉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廖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