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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黄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2015民一初69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698号原告:黄某,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委托代理人:李涛,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松滋市。原告黄某诉被告苏某离婚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吉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廖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