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胡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201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陈刚,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丛志锋,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原告胡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长 乔财权代理审判员 刘文燕人民陪审员 陈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黄 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