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民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四川省眉山市金达运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眉山市金达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民初字第498号原告四川省眉山市金达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章伟,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许雪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孟辉,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眉山市金达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眉山市金达运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眉山市金达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龙跃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