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诉中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忠诉被告兰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忠,兰国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诉中保字第56号原告王文忠,男,汉族,住前郭县被告兰国权,男,,汉族,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忠诉被告兰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忠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兰国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长山热电厂支行存款万元、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前郭支行存款万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刘艳红、郑荣誉所有的坐落商品房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兰国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长山热电厂支行存款万元;冻结被告兰国权在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前郭支行存款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冻结期间停止支付。二、对原告提供担保的刘艳红、郑荣誉所有的坐落于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期间该房屋由刘艳红、郑荣誉负责管理,不得买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变更房屋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晨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