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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河南普锐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阳市浉河区金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金凯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普锐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阳市浉河区金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金凯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普锐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锐迪公司)。法定代表人司世涛,系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信阳市浉河区金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金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银信,系公司经理。上诉人普锐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凯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诉讼中,因双方需时间进行调解,经当事人申请,中止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诉讼中止审判长 朱 峰审判员 罗华松审判员 文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