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申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贾小虎与被申请人朱登法欠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小虎,朱登法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2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贾小虎,男,汉族,1987年5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百礼,男,汉族,1963年4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登法,男,汉族,1974年10月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贾小虎与被申请人朱登法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郑民二终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贾小虎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请求再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申请人申请称的36万元系经债权人朱登法同意,贾小虎自愿替债务人刘小随偿还其所欠的租赁费,双方已形成债务的转移。朱登法要求贾小虎偿还欠款36万元的理由正当,应当予以支持。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贾小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小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乔景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乔子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