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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亮亮诉被告王大涛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亮,王大涛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724号原告王亮亮,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匡城乡英王村151号。被告王大涛,男,30岁,汉族,农民,住睢县匡城乡英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亮亮诉被告王大涛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亮亮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亮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亮亮负担。审判员  李俊永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振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