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亮亮诉被告王大涛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亮,王大涛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724号原告王亮亮,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睢县匡城乡英王村151号。被告王大涛,男,30岁,汉族,农民,住睢县匡城乡英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亮亮诉被告王大涛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亮亮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亮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亮亮负担。审判员 李俊永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振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