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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罗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435号原告罗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陈红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谢守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