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罗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435号原告罗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陈红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谢守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