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初字第792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1986年12月30日生被告霍某某,男,汉族,1982年4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霍某某所有的桑塔纳轿车(车牌号豫BYJ5**)一辆予以查封、扣押,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霍某某所有的桑塔纳轿车(车牌号豫BYJ5**)一辆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靳二民人民陪审员 刘占军人民陪审员 王广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