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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127号原告陈某某,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701100555),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龙浔镇丁墘村寨头45号。被告蔡某,女,1990年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001205546),汉族,德化县人,住贵州省毕节市林口镇青山村长湾组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小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