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武陟县农村联合信用合作社与王应臣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陟县农村联合信用合作社,王应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53号申请人武陟县农村联合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王应臣,男,1958年11月26日生,汉族。上列双方借贷纠纷一案,武陟县公证处作出的(2015)武证执字第11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应臣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树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鸿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