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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李贵仁与北京凯易盛商贸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李贵仁与被执行人北京凯易盛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怀民初字第028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北京凯易盛商贸有限公司偿还给付申请执行人李贵仁借款人民币296600并给付利息。权利人李贵仁于2014年12月19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贵仁与被执行人北京凯易盛商贸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李贵仁与被执行人北京凯易盛商贸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028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北京凯易盛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贵仁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北京凯易盛商贸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朱洪日执行员仇洪山执行员周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颜廷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