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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陈建金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建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48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建金,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负责人:何永成。申诉人陈建金与被申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穗中法民二终字第9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建金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月12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民(行)监(2014)44000000152号民事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谭   甄代理审判员 熊   忭代理审判员 蒋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钟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