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苍执民字第2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林燕青与吴亦景、陈满桃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燕青,吴亦景,陈满桃,潘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苍执民字第2218号申请执行人林燕青。被执行人吴亦景。被执行人陈满桃。被执行人潘志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金商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09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燕青与被执行人吴亦景、陈满桃、潘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0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吴亦景、陈满桃、潘志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吴亦景、陈满桃缴纳执行款3000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潘志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5070.002340元,执行费4400.00元。被执行人至今已履行27万元,尚有余款3万元及全部利息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吴亦景、陈满桃、潘志华的财产情况。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发现,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金融大厦1605室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吴亦景名下,现已被本院查封,因双方当事人正协商处理中,申请人申请暂缓评估、拍卖。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履行27万元,且被执行人吴亦景名下房屋已被本院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评估、拍卖。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不成或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苍执民字第22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节富审 判 员 陈尔德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