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嘉峪关市地方税务局与嘉峪关市嘉宏劳动就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峪关市地方税务局,嘉峪关市嘉宏劳动就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嘉峪关市体育大道1389号。法定代表人司永斌。委托代理人闫帅琴。委托代理人赵瑛。被执行人嘉峪关市嘉宏劳动就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嘉城行执字第20号行政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嘉峪关市地方税务局嘉地税社征字(2014)第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处理决定书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6149.76元、加收的滞纳金106.08元,承担执行费50元,合计6305.84元。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土地等部门,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详细住所、其他财产线索和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4)嘉城行执字第2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生有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师玉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石玉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