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08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罗秀梅与感知神州(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秀梅,感知神州(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08048号原告罗秀梅,女,1967年11月19日出生。被告感知神州(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5号楼1206号。法定代表人马占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芳,女,1986年2月18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罗秀梅(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感知神州(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小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10日,我在被告的邀请下参加了他们召开的中国新经济下重点市场项目发布会,并与被告签订了中国酒店云商城1年期合同,支付9800元。签订合同后,项目毫无进展,被告不主动联系我方,我方打电话说要去看一下被告公司,被告不让过去,说过来也没有人接待。2015年1月18日,我方到被告的办公地址,也不让进去。故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APP云商城电商产品服务合同》;退还9800元;赔偿损失2000元。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APP云商城电商产品服务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中国酒店云商城;项目年限一年;费用9800元。用户注册的APP云商城产品所有权贵用户所有,用户对此APP云商城电商产品在付款服务时限内享有独立的处置权。APP云商城电商产品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标准以《APP云商城电商产品服务条款》为准。甲方于合同签订时需全额支付相关费用。APP云商城电商产品合作协议签署后,概不更换其他合作平台及退款。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向被告支付9800元,被告开具收据。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APP云商城电商产品服务合同》、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双方签订的《APP云商城电商产品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履行了交款义务,被告应当履行其合同义务,现被告未出庭举证证明其履行合同的情况。故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罗秀梅与被告感知神州(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签订的《APP云商城电商产品服务合同》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解除。二、被告感知神州(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罗秀梅九千八百元。三、驳回原告罗秀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元,由原告罗秀梅负担8元(已交纳),由被告感知神州(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元[原告罗秀梅已交纳,被告感知神州(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罗秀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小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