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银川瑞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银川童话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商初字第69号原告银川瑞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樊镇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晓娟,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童话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杜智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峰,女,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银川童话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文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银川瑞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童话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鹏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川瑞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晓娟、被告银川童话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5日,宁夏众邦电器有限公司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签订了《黄河商业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原告及银川市百韧广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银川国美信远电子有限公司、乔玉君、苏华、孙彦斌为上述协议提供担保并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多次充分协商,原告于2012年4月4日与银川美华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如果贷款到期后宁夏众邦电器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债务,导致原告承担了担保责任,则银川美华电器有限公司将其对被告银川童话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租金收益转让给原告,协议中对相关条款作了明确约定。2012年8月16日,因宁夏众邦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乔玉君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认为宁夏众邦电器有限公司存在严重的经营危机,将原告及银川市百韧广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银川国美信远电子有限公司、乔玉君、苏华、孙彦斌及樊镇瑞全部诉至法院并申请进行了财产保全。原告为在最大限度内减少经济损失,向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偿还了279.27万元借款,承担了担保责任。2014年11月18日,银川美华电器有限公司依法向被告银川童话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履行了通知义务。但时至今日,被告银川童话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03.3533万元,利息20843.7元;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受让的来自于案外人银川美华电器有限公司的债权源于该公司于2005年7月1日与原银川童话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而作为承租人的银川童话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于2008年10月9日更名为宁夏童话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案被告银川童话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31日。原告在承租人名称已经进行变更的情况下,其作为债权受让人应向更名后的承租人主张权利。现原告起诉被告属主体不适格。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银川瑞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235元,退还原告银川瑞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鹏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