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濮民初字第3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3529号原告段某某,女。被告侯某某,男。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段焕梅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张忠伟审 判 员 马书广人民陪审员 张培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国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