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沂南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徐从霞与孙乃祥、葛志强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从霞,孙乃祥,葛志强,沂南县德胜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261号申请人:徐从霞,女,1983年12月5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孙乃祥,男,1972年8月8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葛志强,男,1974年7月9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沂南县德胜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界湖街道北德胜村。法定代表人:丛兴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沂南县德胜米业有限公司位于沂南县文化路以北向阳路以东的土地所有权保全金额75万元{土地证号:(2015)第0019号}面积33**平方米,查封被申请人葛志强名下的鲁QL10**号现代轿车一辆,保全金额5万元。(保全金额:8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冯乃标名下的鲁Q1XX**号车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沂南县德胜米业有限公司位于沂南县文化路以北向阳路以东的土地所有权{土地证号:(2015)第0019号}面积3333平方米(保全金额**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葛志强名下的鲁QL10**号现代轿车一辆(保全金额:5万元);三|、查封担保人冯乃标名下的鲁Q1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俊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徐道印 关注公众号“”